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沐川县沐溪镇凤凰村三组22-04-06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沐自然资〔2022〕107号)已收悉。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一)宗地坐落:沐川县沐溪镇凤凰村三组。
(二)宗地四至:东临凤凰村三组、南临公路、西临凤凰村三组、北临凤凰村三组。
(三)宗地编号:MCX—2022—003号。
(四)宗地面积:13896.42平方米(合20.845亩)。
(五)宗地用途:工业用地。
(六)出让年限:50年,出让年期以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七)宗地现状:净地。
(八)土地来源:国有存量土地。tyc澳门太阳集团城网址关于收储四川乌蒙沐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沐府土〔2022〕35号)。
二、宗地建设要求
(一)规划指标
1.用地分类:二类工业用地(M2)。
2.容积率:不小于1.0。
3.建筑密度:不小于40%。
4.绿地率:不大于20%。
5.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沐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诸暨—沐川共建特色产业园22-04-06B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沐自然资函〔2022〕23号)。
(二)产业进驻要求
1.产业准入条件:该宗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建设应取得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或核准)。
2.产业类型:农副食品加工业、纸制品制造。
3.投资强度:≥2250万元/公顷。
4.环境保护要求:拟建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获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评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出让方式
拍卖出让。
四、拍卖起叫价及竞买保证金
根据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评估备案号:5110922BA0015),拍卖起叫价为515.0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155.00万元(不低于起叫价的30%)。
五、底价方式
有底价的增价式出让。
六、成交价付款方式及时间
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依据川府发〔2014〕58号)向国家税务总局沐川县税务局一次性支付土地成交价款。
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
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沐川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交地时间、动工时间及竣工时间
交地时间: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3个月内,出让方按出让时宗地现状地形地貌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已完成,并由竞得人自行处置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宗地范围内涉及场地平整、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迁改和其他任何情况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动工时间: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
竣工时间:自动工之日起3年内。
竞得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
九、违约责任
(一)受让人应当按照该宗地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二)因受让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受让人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四)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十、特别说明事项
(一)本次拍卖地块按宗地现状出让。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已完成,并由竞得人自行处置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宗地范围内涉及场地平整、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迁改和其他任何情况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二)该宗地须按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动工建设。
(三)该宗地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地块范围以宗地图确定的四至为准,不因建筑用地红线的调整减少成交价款。
(四)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证后,有权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五)竞得人在交地时需支付打桩定界费3120元。
(六)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原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
(七)当拍卖主持人(拍卖师)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且无人再应价时,若该应价或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则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若该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则拍卖主持人以现场询价方式向竞买人询价,只有当竞买人最高应价或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成交;采用现场询价方式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当场宣布拍卖终止,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拍卖。
(八)本次出让地块拍卖地点为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607号三楼(嘉兴路与龙游路交汇处)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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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